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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1-08-06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21〕1047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营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

(一)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工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规则制度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虽然前期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但应当看到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仍存在薄弱环节。各部门、各区在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二)认真落实文件制发程序要求。各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营商环境改革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

(三)强化保障制度规则合法、合理。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抓好制度规则统筹协调。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各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发展改革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五)开展制度文件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区按照国家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对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各部门、各区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本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整合力度,各区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文件。

(六)做好政策文件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区分别开展本领域、本区招标投标文件清理工作,于2021年9月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市、区两级保留的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实行动态更新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

(七)加快完成制度机制建设。各部门、各区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2021年10月底,各部门、各区要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结果同步归集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信用北京”。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

(九)强化行业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区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0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

(十)拓宽投诉受理、处理渠道。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0月底前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转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以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意见建议征集栏目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转办各区、各相关部门。各区、各部门收到线索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应,并按照国家督办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市区整治合力,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七、落实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协同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级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区,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存在问题的将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部门、各区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各区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22日